對于愈演愈烈的互聯網行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如何從立法上對該類行為進行界定并增強行政部門的執行力,以實現互聯網產業健康發展,已經成為《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的難題
金山與360的殺毒戰剛剛落幕,“3Q”之間又起烽煙,互聯網企業之間戰事連連,“不正當競爭”儼然成為了其中的關鍵詞。多起企業暗戰表明,不正當競爭行為已經嚴重影響到了行業健康有序的發展,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修訂迫在眉睫。對此,多位業內專家和法學專家接受記《法人》記者采訪,為規制互聯網行業的不正當行為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修訂建言獻策。
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凸顯法律滯后
打著為維護用戶利益著想的旗號,11月,騰訊與奇虎360之間爆發的一場戰爭在媒體端轟炸了所有人的眼球。在這場戰爭中,雙方施展渾身解數,究竟誰在侵權,誰在誹謗,似乎早已經不再是事件的重點。業內專家紛紛指出,這場紛爭的本質,是長期以來互聯網行業惡性競爭的升級。
針對近期企業之間的惡性競爭,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副主任阿拉木斯表示,在近幾年發生的幾件企業糾紛可以看出,不正當競爭行為除了在傳統領域存在的詆毀對方商譽、侵犯商業秘密等手段外,又出現了利用信息技術實施的攻擊、干擾和控制行為,以及利用軟件外掛程序,假冒用戶實施的惡意評價等新手段,這些方式危害更大、成本更低、見效更快、隱蔽性也更強。
長期以來,由于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競爭不斷飽和,不僅僅在互聯網行業,不正當競爭行為在各行各業都或多或少存在,且手段也是花樣繁多,這其中便包括利用網絡手段和現代傳播技術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譬如就新近發生的蒙牛與伊利兩個乳業巨頭的黑公關之戰,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社會發展研究中心主任喬新生便指出,由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過于簡陋,缺乏成熟的執法調查程序,使得這種利用網絡給對方抹黑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無法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懲罰。
對于新市場環境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校長吳漢東提出,從多起互聯網案例來看,1993年頒布實施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較現實情況已呈滯后,亟待修訂和完善。
《反不正當競爭法》起草小組專家、對外經貿大學經濟法系主任黃勇表示,隨著經濟發展日新月異,不正當競爭現象也越來越復雜。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一些措辭不夠周延,以及對于執法工作產生了不利影響。例如,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對商品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經營者不得發布“虛假廣告”。目前的商業實踐中,有些經營者的廣告不是“虛假”的,但卻是“引人誤解的”,同樣擾亂了競爭秩序,但嚴格按照法條的含義解釋的話,卻難以進行處罰。
修訂工作將從多角度開展
從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頒布實施以后,關于對該法如何修訂的討論從未停歇。據相關渠道了解,今年5月份,國家工商總局已經形成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目前正在修改完善。
作為起草組的專家之一,對外經貿大學經濟法系主任黃勇透露,本次修訂的重點主要包括:根據新形勢下出現的一些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一些措辭進行周延,對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界定和規制。針對近幾年出現的利用互聯網和現代傳播技術進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也作為修訂的一個重點考慮方面,從立法的角度對該類行為進行規定和規制。
此外,黃勇提出,在修訂中還要注意與反壟斷法以及其他法律的協調。“現在需要對《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適當修改,以協調這兩部競爭基本法之間的關系。《反不正當競爭法》有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中,有五種是與《反壟斷法》相競合的,包括低價傾銷、搭售等。兩部法律在執法程序、法律責任等方面均存在協調的必要。此外,對于其他一批行業監管法中涉及的行業內不正當競爭行為,也有必要通過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修訂來進行協調。”
對于多起企業暗戰中職能部門乏力,追究責任無從下手的現象,黃勇認為,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修訂中,完善執法程序、增加職能部門的執行能力和明確法律責任也是重點。
“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于行政執法程序的規定較為簡單,應進一步修改適應新形勢下依法行政的現實需要。例如,目前法律中沒有規定舉報程序,在對涉嫌違法經營者的文件、財產進行檢查時沒有規定申請和批準程序,也沒有對檢查人員的人數(《反壟斷法》規定不得少于2人)作出規定。”黃勇告訴《法人》記者,“在行政法律責任方面,現在的經濟情況與1993年相比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一些罰款數額可能需要調整。同時,一些原先沒有規定的法律責任,可能需要考慮增加進去。例如對誹謗商譽行為,目前法律中就沒有規定法律責任。”
司法難題和執行難題待解
然而,依靠完善立法對互聯網不正當行為進行規范,實現整頓行業發展環境的目的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針對近幾年的互聯網企業糾紛,阿拉木斯對360進行分析得出一個怪象,“360在近幾年幾起不正當競爭訴訟中的敗訴表現與其在市場上的快速擴張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阿拉木斯進一步指出,這一方面說明法律規定和司法裁判的速度往往不能適應互聯網發展的步伐,導致不少企業“贏了官司、輸了市場”。另一方面作為企業主體和職業經理人的信用評價制度的不完善和行業監督機制的殘缺,也都使得規則難以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形成全面的“圍剿”。
此外,有關《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執行問題也一直都是老大難。針對近期發生的互聯網企業糾紛,有專家提出,由于反不正當競爭法對賦予行政執法機關進行監督檢查的職權不夠有力,使得長時間以來,相關部門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解決問題力不從心。對此,黃勇認為,有關執行問題也是修訂中需要考慮的重點。但在加強行政執法機關的職權的同時,也要考慮到如何防范由于行政執法過度而可能出現的問題,這一點有待更進一步研究。
最后,黃勇提出,解決執行難題還要進一步加強執法機構的專業性。競爭法是專業性和技術性都十分強的一個法律領域,反不正當競爭法案件涉及市場經濟運行的各個層面,橫跨經濟、法律等多個學科領域。除了熟稔法律規定外,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實施過程中,還需要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知識,有時需要一定的經濟學知識,需要對復雜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做出判斷。正因為如此,我們應當重視對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行政執法工作。在執法層級、執法程序、人員配置等方面注重專業性。“這些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黃勇表示。
對于如何規制互聯網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阿拉木斯補充,立法和修訂工作固然重要,一個同樣的重要的問題在于,對于互聯網行業而言,基本的競爭規則還沒有形成,惡性競爭表面損害的是企業的利益,但根本上損害的是行業的整體利益,也就損害了用戶自己的利益。
阿拉木斯表示,想要實現互聯網行業健康有序的發展,還是要強調企業的自律,強化企業和職業經理人的信用評價制度,“目前互聯網企業在發展中還較多地存在短視行為,為了追求上市和擴張“地盤”不擇手段,虛假宣傳,炮制網絡民意,侵犯用戶利益。針對這些行為,只有盡快形成互聯網市場行為的‘底線’和大家認可的共識,形成有序競爭和多方共贏的良性市場機制和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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