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強迫用戶關閉同業者服務
《規定》規范了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之間的競爭關系,要求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其他同業者的合法權益,不得惡意對同業者提供的服務或者相關產品實施不兼容,也不得干擾或影響用戶終端上同業者提供的服務或產品的運行;更不允許欺騙、誤導、強迫用戶卸載、關閉同業者提供的服務或者相關產品。
《規定》其余要求則與網民利益息息相關。《規定》要求,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無正當理由,單方面拒絕、拖延或中止向用戶提供服務;也不可限定用戶使用其指定的業務;不能以欺騙、誤導、強迫等方式向用戶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等。
罰款上限較之前下降
就上述規定,如有違反者,構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行為的,依照其有關規定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未規定法律責任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處以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今年1月在“3Q大戰”余波未止之際,工信部就出臺了《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里面也涉及了上述內容,并且在該意見稿里,違規者面臨最高10萬元的罰款。但是此次《規定》的征求意見稿,最高罰款額為3萬元。昨日,記者就此事采訪工信部新聞發言人,發言人稱將咨詢相關部門于今日作出解答。
詳解《規定》
癥狀1 軟件安裝容易卸載難
《規定》就此明確要求,當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需要在用戶終端上安裝、運行、升級軟件時,需要提供與安裝方式同等或者更為便捷的卸載方式。
癥狀2 被“默認”更改瀏覽器
《規定》要求,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未經提示并由用戶主動選擇同意,修改用戶瀏覽器配置或者其他設置,迫使用戶訪問特定頁面,接受指定產品或者服務。
癥狀3 被捆綁“贈送”若干軟件
《規定》要求,互聯網信息服務客戶端軟件捆綁其他軟件的,應當以顯著的方式提示用戶,由用戶主動選擇是否安裝或者使用,并提供獨立的卸載或者關閉方式,且不得附加不合理條件。
癥狀4 廣告反復彈出無法關閉
《規定》要求: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用戶終端上彈出廣告窗口,應當向用戶提供關閉或者退出窗口的明顯標識。用戶關閉或者退出窗口的,在二十四小時之內不得再次彈出同一內容的窗口。